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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2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工作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四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管理与使用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两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归口管理: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设备(除车辆)、实验室家具的管理;

(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车辆、公共家具用具装具等的管理;

(三)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音像制品等)、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归口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办法,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二)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负责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固定资产处置进行审核;

(四)指导、检查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定期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完善内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加强本部门资产保管员的队伍建设;

(三)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做好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调剂、处置等审核手续;

(四)定期开展本部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定期开展盘点工作;

(五)负责落实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与验收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取得形式主要包括购置、划拨、划转(调拨)、捐赠、置换、建造(制作)、盘盈等方式。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实际需求,依据“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整体规划及教学、科研需要,加强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审核,避免重复购置或盲目购置。

第十四条使用部门在入账前,应严格按照学校管理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入账。

第十五条属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使用管理要求,按要求将资产标签粘贴在固定资产上。落实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建立资产保管员队伍,保管员由在职教职工担任。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对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并能正常使用。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需在使用部门间进行调拨(或调剂)的,应按规定在资产管理系统上提交调拨(或调剂)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借用应办理相关借用手续,在借用期间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好、完整,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二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含房屋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文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涉及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理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部门的资产保管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安排新的资产保管员接替,并按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完成移交手续,完成新老资产保管员实物清点等工作。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二条使用部门应主动落实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维修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与维修申报、经费报销及仪器设备维修的登记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放置在校内工作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放置在校外(含校外实验实习基地等)使用的,须履行相应审批手续。使用部门承担放置在校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责任,应指定资产保管员,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使用期满后应及时将固定资产移回学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处置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处置,经部门鉴定小组鉴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被认为达到报废条件:

(一)因技术落后、精度和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二)虽能修复但维修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类新产品价格的;

(三)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四)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强制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涉及大型仪器设备报废处置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使用部门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八条涉及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报废处置的,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由使用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涉及房屋及构筑物等资产处置的,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处置一般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报批手续:

(一)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员提出处置申请,使用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现场核实,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会议)审议后,形成资产处置申请与会议纪要,提交归口管理部门;

(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待处置资产进行审核,国资办复核,报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三)国资办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待处置资产进行评估;

(四)国资办按国资管理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

(五)国资办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意见进行资产的账务核销工作;

(六)国资办根据管理制度要求,通过公开方式开展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使用部门应充分认识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严肃性,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固定资产实物,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任意堆放,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对于违反制度,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部分毁损的部门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松懈,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员或资产保管员的疏忽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应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认定与赔偿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细则(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