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202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统一编码建账的仪器设备,无论其购置经费来源渠道如何,其仪器设备损失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要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仪器设备损失。
第二章 赔偿范围界定
第四条 使用部门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人及所在部门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认定为责任事故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同意,擅自操作导致损坏的;
(二)因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导致设备损坏的;
(四)因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
(五)人员变动(出国、调离、辞职、离退休等)或机构调整过程中,固定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六)因公物私用造成损失的;
(七)因擅自外借造成损失的;
(八)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
第六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失,经使用部门查证核实,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可免于赔偿。
(一)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
(二)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仪器设备盗失,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的;
(三)已严格按照技术操作规程或相关规定操作,仍未能避免仪器设备损失的;
(四)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失的。
第三章 赔偿金额计算方法
第七条 仪器设备损失赔偿金额,根据使用年限等情况计算确定:
(一)赔偿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其中,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为损失日期与购置日期的时间差,按月计算;加权系数为:损坏0.5、丢失1。
2.超出折旧年限的仪器设备,赔偿比例按照10%计算。
(二)仪器设备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
(三)责任人愿意用实物抵偿的,经所在使用部门认定,可用价值、功能相当的同类实物抵偿。
第八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过错共同造成损失,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赔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赔偿处理程序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应先采取措施防止损失加大并及时保护现场,仪器设备的所在部门按照处理权限,及时处理或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损失程度和原因。
第十条 如发生仪器设备被抢被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与保卫处报案,同时向部门负责人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失的,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后,由国资办报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向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赔偿告知书,责任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
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协同相关部门成立仪器设备事故鉴定小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损坏后,经维修不能继续使用的,使用部门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处置。
第十三条 资产处依据赔偿处理意见及财务交款凭据,按照有关规定启动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校外人员使用设备造成损失的按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对存在严重失职、发生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认识态度恶劣以及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除在经济上做出赔偿外,学校应根据损失大小、情节轻重,移交学校相关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5号)》废止。
附件: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批表
资产名称 |
| 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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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 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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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原值 |
| 国别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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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 坏 或 丢 失 原 因: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使 用 部 门 意 见 |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 月 日 | |||
资产与 实验室 管理处 意 见 | 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的赔偿计算办法,需赔偿 元。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使用部门留存,一份国资办留存,一份财务处留存。